违法办案事实
违法办案事实
程序违法(二):应回避而未回避,一条龙制造冤错案
隐秘的饭局与扭曲的正义
一张饭局桌,隐藏着违规饮酒的秘密;一套执法服,包裹着滥用职权的真相。
案发当日,报案人陈某及其所在部门人员在案发地点(金牛分局管辖酒店)聚餐饮酒,这场饭局谁组织的?谁宴请的?陈某及部门严重违反了公安“严禁在工作日饮酒、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活动组织者及单位领导应当同步追责。这场饭局的存在,间接导致了这个案件的发生,这次集体违纪行为就成为了本案中最需要被掩盖的事实。
1. 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2. 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3. 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
4. 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5.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
6.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程序违法,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办案机关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涉案的报案人陈某、被告人黄某以及报案人丈夫潘某,均属于成都市金牛区分局的民警。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本应让办案机关主动回避。然而,金牛分局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
本案中,明显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金牛公安分局非但没有回避,反而积极主导案件侦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组织、有步骤的使案件成为冤假案。
同事关系:朝夕相处的同事成为办案人员
本案中,涉案的陈某、黄某以及潘某同为金牛公安分局机关民警,与办案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密切交集,这种密切的同事关系,完全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办案人员依法应当回避。
然而,这些同事不仅没有回避,反而全面参与案件侦查工作,包括禁闭、审讯、取证等各个环节。
利益关联:案件处理结果关系到单位声誉和同事利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
单位声誉:案件涉及公安机关内部事务,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单位形象和声誉;
同事利益:案件处理可能牵涉到其他同事的责任追究;
领导问责:案件导致原因中存在集体违纪行为,牵涉到领导责任追究。
这种明显的利害关系,使得办案的同事和领导不可能保持中立和公正,依法应当整体回避。
不主动回避,积极主导侦查,制造冤假错案
更令人愤慨的是,这些本该回避的机关领导及办案人员,不仅不主动回避,反而更加积极地主导案件侦查,有组织、有步骤的违法操作,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包括:
非法羁押: 以行政“禁闭”替代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黄某8天。
规避法律监督:故意混淆行政禁闭与刑事强制措施,以规避《刑事诉讼法》的监督程序,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及与外界联系的权利。
剥夺家属知情权:禁闭黄某后,拒绝向家属告知案件涉嫌的刑事罪名,仅模糊表示为“严重违纪”,蓄意剥夺被告人家属寻求法律帮助的机会。
剥夺辩护权:为控制黄某,对被黄某立即采取长达8日的“禁闭”手段,完全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及会见律师权。
妨害作证:黄某被禁闭期间,金牛分局通过不同部门的多名民警私下联系被告人家属,让家属相信“取得谅解即可免于刑罚",并明示家属私下寻找控告人获取“谅解书”。
诱供:办案人员利用与黄某相熟的同事关系,以“配合认罪可内部解决”诱导黄某做认罪供述,删除其对陈某不利的笔录,要求在与供述不一致的笔录上签字。
包庇袒护:对陈某及部门的违纪行为,包庇隐瞒,故意隐瞒聚餐监控证据。
隐匿、伪造证据:为隐瞒陈某部门聚餐饮酒的事实,谎称案发酒店重要楼层没有监控。
局长滥用职权干预案件:局长利用职权在禁闭期间就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干预司法独立。
妨害司法公正:检察阶段,办案人员滥用侦查权,私下约谈被告人律师,利用职权操纵律师会见黄某,并诱导其写“道歉信”“委托书”,以不认罪认罚就会被重判威胁及分局会帮忙“获取谅解书”为诱饵,诱迫黄某“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