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办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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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二):应回避而未回避,一条龙制造冤错案

发布时间:2025-09-23 浏览:67次

隐秘的饭局与扭曲的正义

一张饭局桌,隐藏着违规饮酒的秘密;一套执法服,包裹着滥用职权的真相。

案发当日,报案人陈某及其所在部门人员在案发地点(金牛分局管辖酒店)聚餐饮酒,这场饭局谁组织的?谁宴请的?陈某及部门严重违反了公安“严禁在工作日饮酒、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活动组织者及单位领导应当同步追责。这场饭局的存在,间接导致了这个案件的发生,这次集体违纪行为就成为了本案中最需要被掩盖的事实。

《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1. 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2. 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3. 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

4. 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5.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

6.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程序违法,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办案机关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涉案的报案人陈某、被告人黄某以及报案人丈夫潘某,均属于成都市金牛区分局的民警。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本应让办案机关主动回避。然而,金牛分局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

本案中,明显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金牛公安分局非但没有回避,反而积极主导案件侦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组织、有步骤的使案件成为冤假案

同事关系:朝夕相处的同事成为办案人员

本案中,涉案的陈某、黄某以及潘某同为金牛公安分局机关民警,与办案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密切交集,这种密切的同事关系,完全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办案人员依法应当回避。

然而,这些同事不仅没有回避,反而全面参与案件侦查工作,包括禁闭、审讯、取证等各个环节。

利益关联:案件处理结果关系到单位声誉和同事利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

  • 单位声誉:案件涉及公安机关内部事务,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单位形象和声誉;

  • 同事利益:案件处理可能牵涉到其他同事的责任追究;

  • 领导问责:案件导致原因中存在集体违纪行为,牵涉到领导责任追究。

这种明显的利害关系,使得办案的同事和领导不可能保持中立和公正,依法应当整体回避。

不主动回避,积极主导侦查,制造冤假错案

更令人愤慨的是,这些本该回避的机关领导及办案人员,不仅不主动回避,反而更加积极地主导案件侦查,有组织、有步骤的违法操作,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包括:

  • 非法羁押: 以行政“禁闭”替代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黄某8天。

  • 规避法律监督:故意混淆行政禁闭与刑事强制措施,以规避《刑事诉讼法》的监督程序,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及与外界联系的权利。

  • 剥夺家属知情权:禁闭黄某后,拒绝向家属告知案件涉嫌的刑事罪名,仅模糊表示为“严重违纪”,蓄意剥夺被告人家属寻求法律帮助的机会。

  • 剥夺辩护权:为控制黄某,对被黄某立即采取长达8日的“禁闭”手段,完全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及会见律师权。

  • 妨害作证:黄某被禁闭期间,金牛分局通过不同部门的多名民警私下联系被告人家属,让家属相信“取得谅解即可免于刑罚",并明示家属私下寻找控告人获取“谅解书”。

  • 诱供:办案人员利用与黄某相熟的同事关系,以“配合认罪可内部解决”诱导黄某做认罪供述,删除其对陈某不利的笔录,要求在与供述不一致的笔录上签字。

  • 包庇袒护:对陈某及部门的违纪行为,包庇隐瞒,故意隐瞒聚餐监控证据。

  • 隐匿、伪造证据:为隐瞒陈某部门聚餐饮酒的事实,谎称案发酒店重要楼层没有监控。

  • 局长滥用职权干预案件:局长利用职权在禁闭期间就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干预司法独立

  • 妨害司法公正:检察阶段,办案人员滥用侦查权,私下约谈被告人律师,利用职权操纵律师会见黄某,并诱导其写“道歉信”“委托书”,以不认罪认罚就会被重判威胁及分局会帮忙“获取谅解书”为诱饵,诱迫黄某“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