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冤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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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涉嫌截留、阻断群众向最高检巡视组举报信、严重违反检察纪律及干扰巡视工作的实名举报

发布时间:2025-11-17 浏览:25次

举报信

 

主题:关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部分领导涉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破坏司法监督与信访秩序”“妨害司法公正”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  

我现实名举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最高检巡视组驻川期间,可能存在通过非法手段截取、阻断公民向巡视组邮寄举报信,滥用职权删除12309信访数据并阻断12309信访举报渠道。通过销毁线索、阻断调查,意图让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目的就是人为制造“程序空转”和“监督失效”,包庇举报人之前控告的金牛公安、金牛检察院、邛崃检察院在【黄**刑事案件】中违法犯罪的相关司法人员(详见附件4),相关领导涉嫌“妨害司法公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对公民《宪法》赋予的申诉、控告、检举权的公然剥夺和侵权,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主要事实与合理怀疑

一、举报信被非法截留与程序异常 

1.举报信邮寄与异常短信通知: 

我于2025年11月12日16:19时,通过邮政EMS(单号:1368976281525)向最高检巡视组在四川省的指定专用信箱邮寄举报信,内容涉及下级检察院的违法行为。 

寄出后仅三个多小时(11月12日19:50),我即收到四川省检察院12309平台发出的短信,通知该举报信已转交成都市检察院处理。(详见附件1)

然而,此时查询邮件物流信息显示,邮件仅刚离开第一个揽投部(尚在到达下一个快件处理中心的运送途中),物理上不可能已被巡视组签收或拆阅。(详见附件1) 

2.物流信息与签收矛盾: 

  邮件后续按正常速度更新物流轨迹,中途还删除了一条轨迹点位,直至11月13日上午11:05分完成配送, 但显示“已代收”,标注为“同事,最高检第三巡视组”而不是“巡视信箱签收”。 (详见附件1)

 举报信应直送巡视组,不应由其他人代签收。此过程表明,四川省检察院可能在邮件未送达前即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内容并提前干预。 

3.历史行为佐证:多次反映均被敷衍推诿 

 针对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金牛区检察院检察官、邛崃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违法行为,我前期已多次向成都市检察院反映,但均石沉大海,问题在系统内“空转”。 (详见附件3)

迫于无奈,我通过邮政EMS将控告材料直接邮寄至最高检察巡视组,然而,快递物流信息显示邮件尚在运输途中,我即已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短信通知。短信称我的材料已由最高检转至该院,并认定“不属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管辖”,已将来信材料转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此举存在重大疑点:省检察院在未收到实体材料的情况下,何以提前作出管辖判断?这实质上是将本应由上级机关审查监督的案件,再次推回至我已多次反映无果的原办案单位所在地,形成了典型的“程序截留与材料空转”。

二、疑似删除12309信访数据并阻断12309信访举报渠道

1.12309网上信访渠道严重异常:

此前在不同时间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提交的五份信访材料,均已收到短信答复的信访件(短信时间可证),全部提交日期均被统一显示为“2025-10-18”,且时间节点一致。(详见附件2)

 其中提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条码为“1012025155041”详情里面“被控告人信息”“控告事项”均全部被删除,信访进度仅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分流”,且答复日期是“2025-08-31 15:45”;信访条码为“5112020036055” 详情里面“被控告人信息”“控告事项”均全部被删除,信访进度仅显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终结,且答复日期是“2025-08-18 16:44”。 (详见附件2)

提交到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信访条码为“5122025000132”、“ 5122025000205”、“ 5122025000206”的信访 “详情”虽有保留,但所有上传控告材料、证据材料均被删除。(详见附件2)

而更为异常的是,于2025-11-17 14:00提交的信访材料,截止到目前,系统仍未分配唯一的信访条形码,且状态始终停留在“提交”,无任何后续办理流程更新。(详见附件2)

这显然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或“技术故障”,而是公权力被用于掩盖问题和侵犯公民权利的人为事件。

2.检察服务热线(010-12309)无法接通:

我多次使用本人手机尝试拨打最高检检察服务热线“010-12309”,该电话却始终无法接通,致使这一法定的电话信访渠道形同虚设。

根据最高检最新印发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保障信访渠道畅通,确保信访人能够依法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同时,检察机关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涉嫌罪名

1.被控告人非法截取、销毁举报材料与信访数据的行为,直接违反以下规定: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受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渠道畅通,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5条明确要求检察院对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或转交举报材料给被举报人。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7条规定,检察人员故意毁灭、伪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泄露案件信息的,应追究司法责任。

2. 被控告人利用职权删除信访数据、阻断调查渠道,意图掩盖金牛公安、金牛检察院、邛崃检察院相关人员在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导致外部监督失效,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依据:

《刑法》第417条: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7条及第8条规定,检察人员明知侦查、审判活动违法而不履行监督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司法责任。

3. 被控告人的行为剥夺了公民依据《宪法》第41条享有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且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司法公信力受损。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44条规定,对信访事项应登记、受理并书面告知,拒不履行的将严肃追责。

《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强调,对诬告陷害、滥用职权等行为应依法追究。

4. 被举报人涉嫌罪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被控告人利用职权掩盖司法人员犯罪事实,阻挠举报调查。

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故意销毁举报材料及信访数据。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滥用检察权造成司法监督失效。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妨害司法公正:通过阻断调查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四、诉求与建议 

鉴于以上事实,我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1. 依法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其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等刑事责任。

2. 启动反向审视程序,对控告涉及的原案件违法行为进行审查,依法纠正错误。对被控告人及相关包庇人员启动司法责任调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 恢复被删除的12309信访数据,保障举报渠道畅通,并重新审查原案件中金牛公安、金牛检察院、邛崃检察院的违法行为。

4.对控告人及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打击报复。

5. 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书面答复。

 

附件:

1.  举报信EMS邮寄与异常短信通知截图

2. 12309历史信访短信通知与平台异常截图

3. 历史向各级相关部门反映材料及控告信邮寄凭证

4. 寄往最高检巡视组的举报信及相关材料

 

 

此致

敬礼!